姜世鹏律师,男,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邢台市律师协会会员,姜世鹏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军人作风,务实高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擅长办理: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借贷纠纷、公司纠纷、婚姻继承、劳动纠纷、刑事辩护等。
擅长:劳动纠纷,刑事案件,保险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方是否应赔偿机动车损失案情简介:2019年9月12日,徐某驾驶轿车与陈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徐某起诉本车保险公司主张车损费等共计2.2万元,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徐某车辆损失等共计13714元。保险公司支付完赔偿款后,向法院起诉陈某主张返车辆损失赔偿款的一半6857元。一审法院判决陈某支付保险公司4114.2元。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争议焦点:在同等责任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车辆损失后能否向作为非机动车方的第三者追偿?裁判结果:陈某上诉请求成立,撤销原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律师点评(案例评析):一审判决理由:依据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保险公司有权要求陈某赔偿垫付的保险金。二审判决理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8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只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就机动车一方产生的肇事机动车辆财产损失,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须根据自己的过错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保险人代位追偿权基于被保险人享有的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法定权利,故原审原告的代位追偿权没有前提条件和法律依据。本律师作为上诉人一方代理本案的二审,在二审期间本律师查阅了相关的判例及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及审判倾向,通过积极的和二审法官沟通、交流,在庭审中依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及立法目的据理力争,取得了二审改判的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出借信用卡的行为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基本案情原告诉称,被告陈某经营某品牌电动车生意,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系同事关系。因被告陈某经营电动车资金周转困难,经杨某介绍,被告陈某向原告提出借款。2017年1月,原告碍于情谊,将其名下两张信用卡交给被告陈某。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借条上载明:“因资金周转需要,今向出借人李某借款人民币65000元,借款人:陈某。担保人:杨某。日期2017、1、19。”被告陈某用原告的信用卡分多次刷卡消费30000元,35000元,用于购买电动车。后被告陈某把信用卡交还原告。上述借款发生后因逾期未还,原告不得不自己还款,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未果,便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陈某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本金,并以该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被告杨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陈某向原告借款65000元,并由被告杨某担保,有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陈某向原告借款,原告将信用卡借予被告陈某,实际是允许陈某通过信用卡获得钱财使用,原告与被告陈某之间借用信用卡的行为实质上已形成借贷关系,遂判决,被告陈某依法应当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和相应利息。被告杨某作为担保人,对被告应偿还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出借信用卡属于违法行为,本案中不是外借的资金,而是信用卡的刷卡权利,根据规定,信用卡是不能外借的,该借用借款合同无效。且在陈某借款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获利,杨某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进行经济往来,应当坚守诚实信用之原则,按照双方约定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原被告之间借用信用卡行为已转化为借贷关系。杨某自愿为被告陈某作担保,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没有获利不是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理由,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出借信用卡给被告使用能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问题。司法实践中,针对信用卡借卡消费行为,有三种法律处理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信用卡消费,被告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不得出租和转借。因此,出借信用卡行为属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发卡银行利益的行为,且妨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第三种观点认为,二人之间因借用信用卡形成借贷关系,转借行为合法有效。本案中,法院采纳了第三种意见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用卡不得出租和转借。本案中,原告将信用卡出借给被告陈某使用,违反了该办法的禁止性规定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属违规行为,由相应部门处罚即可。但是该办法是部门规章,而非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双方并无恶意串通损害发卡银行利益,未有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故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持卡人与借用人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无效。被告在使用了原告的信用卡里信用额度内的款项后,向原告出具了相应的借条,系对借用信用卡内资金的书面确认,该借条的出具,表明被告收到了借款。表面上,原被告之间系信用卡透支借用关系,实际上,双方有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形成了借贷合意,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经原告催要后,被告陈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借条上对于借款内容有明确的约定,被告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名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对原告所诉的借款承担保证人责任。姜世鹏律师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四款“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的规定,被告陈某因借款所需,实际使用原告名下信用卡信用额度内钱款的行为应认定为民间借贷行为。
案情简介:2019年9月12日,徐某驾驶轿车与陈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徐某起诉本车保险公司主张车损费等共计2.2万元,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徐某车辆损失等共计13714元。保险公司支付完赔偿款后,向法院起诉陈某主张返车辆损失赔偿款的一半6857元。一审法院判决陈某支付保险公司4114.2元。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争议焦点:在同等责任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车辆损失后能否向作为非机动车方的第三者追偿?裁判结果:陈某上诉请求成立,撤销原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律师点评(案例评析):一审判决理由:依据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保险公司有权要求陈某赔偿垫付的保险金。二审判决理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8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只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就机动车一方产生的肇事机动车辆财产损失,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须根据自己的过错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保险人代位追偿权基于被保险人享有的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法定权利,故原审原告的代位追偿权没有前提条件和法律依据。本律师作为上诉人一方代理本案的二审,在二审期间查阅了相关的判例及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及审判倾向,通过积极的和二审法官沟通、交流,在庭审中依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及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及立法目的据理力争,取得了二审改判的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仅供交流学习,不作为任何参考依据,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导读:破坏军婚罪的惩处是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军婚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是直接故意、侵犯的客体是民法典规定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一、破坏军婚罪怎样惩处破坏军婚罪的惩处是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二、军婚罪的构成要件军婚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法典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1)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4.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三、破坏军婚罪有效证据有哪些破坏军婚罪有效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4.被害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破坏军婚罪案件中,收集到的证据属于以上的证据范畴里面。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导读:非法出租枪支罪立案标准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非法出租枪支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非法出租枪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2.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3.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二、非法出租枪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什么法律快车提醒您,非法出租枪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4.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三、非法出租枪支罪怎么处罚非法出租枪支罪的处罚为:既遂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情节严重的,既遂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体为合法配枪的个人和单位。《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导读:工作四年被辞退按劳动法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四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一、工作四年被辞退如何补偿的工作四年被辞退按劳动法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四个月的工资。因为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相应的赔偿。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如果是4年合同到期后解除,补偿要看劳合同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不需要补偿。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二、年假未休即被辞退如何补偿年假未休即被辞退的补偿为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报酬。不休年假是否可以得到3倍工资补偿要看情况,只有在单位因为工作情况征得职工同意,不安排休年假的情形下才能得到。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三、被辞退工资应该什么时候结清法律快车提醒您,一般劳动者在离职的时候,单位应该在15日内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转移保险关系,同时结清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离职时工资什么时候结清,但是根据各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在员工离职时结清。
一般没那麽快,可以先和保险公司协商处理一下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已经判决的话
可以起诉解决一下,要求赔偿损失
看交警队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受伤到现在多少时间,是不是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的。
这个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要根据双方的过错来认定责任,具体多少钱要看对方的伤残等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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